海归博士被前公司索赔超一亿,家属发声
2017年,53岁的生物博士高志强放弃国外的生活和优厚的待遇回国,应邀入职长沙某生物公司,因没有得到公司的重视,高志强在自认为竞业协议解除的情况下跳槽,加入苏州一家公司。2023年,高志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捕,长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志强及苏州公司连带赔偿近1.5亿元人民币。
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捕
2017年,53岁的生物博士高志强放弃国外的生活和优厚的待遇回国,应邀入职长沙某生物公司,研发第三代动态血氧仪,经过努力,新产品研发成功。
2021年2月,高志强离职。
根据竞业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期内,该公司每月需向高志强支付月工资的30%作为补偿,逾期20个工作日未发放,视同竞业限制自动解除。
由于该公司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高志强认为此竞业协议在2021年4月自动解除。
高志强的离职证明 图源:津云
“听我哥说,研发部门的人抱着他们已经研究了近10年的老技术不放,没有人和他一起来研发第三代技术。”高志强的妹妹高东玉介绍,高志强每天早上5、6点就去实验室,一直工作到傍晚才回家。“他常常和我说,一旦他走入实验室,便像小孩子进入了游乐场,一进去就不想出来了。晚上睡觉,他的胳膊、肚子上带五六个动态血糖仪做测试,他睡眠很浅,经常一翻身就压到血糖仪,有时压得疼醒。”
他离职后,公司开始推动第三代动态血糖仪,2021年6月,高志强入职苏州某公司,之后成功开发出一种与长沙公司技术路线完全不同的生物传感器。
2023年,高志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捕,长沙公司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志强及苏州公司连带赔偿近1.5亿元人民币。
对此指控,高志强表示,在长沙公司的研发工作,均基于任职前近25年的科研成果,加入苏州公司时就与长沙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做了彻底的切割,“研发新的产品,使用完全独立的技术和配方”。
此外,高志强还认为苏州公司还在研发阶段没有生产产品,长沙公司也没有任何经济损失,不应涉及到刑事案件。
据了解,此案已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庭审会议,家属在等待开庭审理。
什么是竞业限制?
不论什么岗位,都要签竞业限制协议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有适用对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期限是多久?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未明确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来源:综合九派新闻微博、津云新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延伸阅读
女子8年读研获学位证 证件"存活"11天被学院作废
“正常是学校颁证给学院,但学院就没告诉我,还把学校颁发的证书给撤销了,这中间学院并没有书面或电话告知我本人。”34岁读研,如今已42岁的内蒙古任女士回想起求学不易,很是心酸。
6月28日,上海静安区法院裁定驳回任女士的诉讼。7月6日,任女士夫妇递交了上诉状。
>>>短命的学位证
下属二级学院公告撤销了学校颁发的证书
2015年3月,任女士考取2015级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工程硕士研究生。
在职读硕期间,任女士完成了全部课程的考核,并按照同济大学的学位申请规定达到了论文答辩、论文成果发表和论文外审等要求,她多次向学院申请学位评审未果。2023年8月,任女士向学院表示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后,她收到学院邮寄来的证书。
“等我们拿到这个证,看到日期时才知道这个情况,去查了学信网才发现,这个证在一年前就已经登记了。”任女士截图为证,也就是说,2022年6月30日,同济大学已经向她颁发了学位证书。
任女士的硕士学位证
就在任女士与学院沟通过程中,2022年7月11日,学院却公告撤销了同济大学颁发的证书。
“学院发布了不予授予的通告,把学校颁发的证给作废了。”记者看到,2022年7月11日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官网发布公告,对任女士等5人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也就是说,她的同济大学学位证仅仅“存活”了11天。
学院对任女士等5人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遭遇并非个例
导师名下4名学生均被学院“不授予学位”
“正常是学校颁证给学院,但学院就没告诉我,还把学校颁发的证书给撤销了,这中间学院并没有书面或电话告知我本人。”
任女士认为自己的遭遇并非个例,导师名下包括她在内4名2015级工程硕士均被学院“不授予学位”,她有理由怀疑学院领导和老教授有隔阂,才被区别对待。
从2022年7月开始,任女士和其他3名不被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开始向同济大学校长办公室投诉。
任女士认为是学院针对自己,回想起此前学院的一些做法,论文被要求修改十多次,“说论文没有实质内容,甚至还提出标点符号有问题要去修改。”
此外,她还经历了2次查重、两次外审。2022年7月,学院要求她写承诺,“就是最后一次评审不过就不能再申请。”
记者获得的相关文件显示,任女士导师当年所带的这4位学生均未获授予学位。记者通过任女士夫妇联系这4位同学,7月8日,加了其中一位同学的微信,但截至发稿,未获其回复。
>>>证书效力待定
二级学院“废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是否合规?
任女士夫妇出示了这份硕士学位证书,称证书的“效力待定”。
记者看到,证书上显示,任女士在我校材料工程专业已完成硕士学位培养计划,依据《同济大学章程》授予工程硕士学位,上面有时任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个人签名,照片处盖有同济大学的钢印。
“因为学信网上注册了,但是学院又把学校发的给作废了,所以我们要起诉这个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任女士的丈夫表示,持这个证书报考博士或者评职称无效,“因为不光是要看学信网,还要查证相关的荣誉、处分等信息,只要在网上百度就能查到。”
图为同济大学校门
为了这份学位证书,任女士夫妇在向学院和同济大学校办多次沟通,并向教育部监察委反映未果。
任女士丈夫认为,究其本因,是同济大学下放了学位授予权。“你是博士还是硕士,评审是在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但同济大学下放给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没有权利否掉学校的所颁证书,因为学位授予必须是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开会,没有无记名投票,都无权撤销。”
夫妻俩认为,这是权力滥用,“二级学院废掉学校的证书,二级学院没有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主体资格。法不许可即禁止,二级学院没权利这样做。”
>>>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结以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任女士的丈夫是从业律师,考虑到为妻子维权,为了确定这份学位证的有效性,同时希望改变学位授予权下放,避免别的学生重蹈覆辙,2023年10月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同济大学告上法庭。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发布的诉讼裁定书显示:同济大学延期发证和材料学院扣证的行为,没有对任女士的合法性利益产生影响,虽然任某某求学的时间长达8年,但最终还是拿到证,所以不应该起诉。
裁定书还认定,在任女士申请学位的3年内,同济大学材料学院所做的“不予授予学位”的行为是过程行为,均都不可诉。2024年6月28日,法院裁决认为任女士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其起诉。
对此,任女士夫妇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我是学院的学生,他们把我的学位撤销了,我怎么没有起诉的资格?”
“2023年10月26号起诉,2024年2月份法院立案。行政诉讼不能调解,立案就很艰难,法院说诉讼材料有问题。5月8号开庭好不容易开庭,6月28号法院审结,最终又说没有资格,那为什么立案审查时不讲?”
任女士丈夫表示,同济大学作为国内知名985高校,将“学位授予权”下放给二级学院,违反《行政性许可法》和《学位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
庭审质证环节,学校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无同济大学盖章,甚至部分证据就是几张打印的A4纸,但最终在裁定书中都被法官采纳。
任女士不服裁定,目前已提交了上诉状。
丈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年我在上海工作和读书,她在周围的浙江一个城市工作。”
任女士坦言女人不易,34岁读研,风里来雨里去,周末赶过去上课,如今8年的时间被耽误了,“如果不在同济读,在其他学校可能几个证都拿到了,我现在42岁了,职称、升职、加薪啊,很多事情都耽误了!”
>>>校方回应官司
驳回所有起诉,学位证书是否有效不便说
7月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同济大学,教务处一位工作人员答复记者称:“学位都已经授予了,她现在是在打官司嘛。她起诉了,法院已经判决下来了,驳回她的所有起诉了。”
记者询问任女士拿到手的这份学位证书究竟是否有效?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说,很快挂掉电话。
记者随即联系同济大学,学校信访办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她投诉的相关情况,你要采访可以跟学校宣传部门联系。”
7月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了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这个情况我不太清楚,我这边不是具体负责的,我会跟领导请示的。”院办工作人员未提供院领导的联系方式,随即挂断了电话。
2022年7月13日,任女士与院办老师打电话,要求学院出具书面不授予的原因和理由,通话录音显示,院办老师告诉任女士:“我们学院可能是没有权利去说你的学位是可以还是不可以,我们把学生论文报个意见给学校,最终授予还是不授予,这个确实不是我们能决定的。”
2024年7月8日,记者联系上此前和任女士对接学位一事的学院老师,询问当初为何学院不授予学位,这位老师回应称:“我已经离职了,你以官方说法为主吧。”
2022年7月20日,任女士与这位老师的通话记录显示,对方表示:“因为你们特殊,这个确实是正在特殊处理,你大论文和小论文都缺少实质性的东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