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醉驾致2死3伤案第三次庭审,肇事者被鉴定有酒精依赖综合征
图为肇事车辆
11月27日,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次庭审,检方举示了一份由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姚某明及其辩护人、遇难者家属、伤者及代理人对该份证据进行了质证。
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姚某明的刑事类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但这种精神状态不属于精神病,只是滥饮酒和酒精成瘾;且截至涉案后(含涉案期间)尚未因酒精导致急性或慢性精神病性障碍及智力(含记忆)等认知功能损害;姚某明虽因失眠而服用助眠药物,但案发前一天因饮酒未服此类药物,虽案发后在其血液中检测出微量氯硝西泮,但对其驾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构成影响;鉴定检查也未发现其他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理因素。综上,鉴定意见为:1、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2、该症状不属于《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精神疾病(含精神病、癔症);3、姚某明的肇事行为无精神病理因素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
对于该份证据,姚某明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
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及代理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使用技术规范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下称《CCMD-3》)、《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下称《ICD-10》)。其中,《CCMD-3》分类就有“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0.x3为“依赖综合征(成瘾综合征)”,10.x4为“戒断综合征”; 《ICD-10》编号F10为“因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根据上述两份文件规定,既然已认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那么必然得出姚某明有精神病性障碍。《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前两项结论自相矛盾,鉴定结论2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采信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发表辩论意见时,检方坚持其在第二次庭审的意见,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责任,姚某明构成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既要考虑姚某明认罪悔罪的态度,更要考虑被告人姚某明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速情况,以及发生事故后,姚某明既没有积极保护现场救治伤者,也没有主动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赔偿的金额也没有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等相关情况,依法予以判处。
遇难者家属、伤者仍则坚持认为,姚某明在服药期间明知极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仍然放任自己行为导致车祸,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审判长表示,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据遇难者家属、伤者介绍,此次庭审,姚某明的家属首次参加了旁听,但其家属未与他们有任何交流,“没有说一句对不起”。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刘霁虹(澳籍华人)驾驶盛万江公司黑色商务车搭载公司董事长钟国英、董事钟昀、销售经理江元谦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户,正常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桥路段时,被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致使商务车车身前部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此后,商务车又撞上同向行驶的车辆。此次事故导致钟国英、江元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伤,其中刘霁虹重伤。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显示,经鉴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且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实际119km/h,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件回顾
广东男子醉驾致2死3伤,死伤者家属称肇事方半年多无任何道歉
2024年5月10日,澎湃新闻分别从钟国英和江元谦家属处获悉,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将于5月11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
2023年10月23日17时21分许,姚某明醉酒驾车超速追尾一辆小型汽车,致使车上5人2死3伤。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显示,经鉴定,姚某明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且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实际119km/h,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图为事故现场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事故中丧生的钟国英已九十高龄,生前曾担任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济师,1993年10月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据此次事故的死伤者家属介绍,姚某明未取得死伤者家属的谅解,据龙岗区检察院提出对姚某明的量刑建议只有两年一个月。
交警认定姚某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据钟国英的家属介绍,钟国英于1954年考入华中师范大学物理系,1958年8月被保送到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深造,1961年到武汉原子能研究所工作。1978年调到广东省电力设计院工作,1991年被任命为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济师,1993年10月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全程参与了大亚湾核电站建设。钟国英退休后,于1998年创办深圳盛万江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盛万江公司”)并担任董事长,直至遭遇严重车祸。
钟国英的家属介绍,2023年10月24日下午,刘霁虹(澳籍华人)驾驶盛万江公司黑色商务车搭载公司董事长钟国英、董事钟昀、销售经理江元谦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户,正常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桥路段时,被姚某明驾驶的汽车飞速从后撞上,致使商务车车身前部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此后,商务车又撞上同向行驶的由陈先生驾驶的车辆。此次事故导致钟国英、江元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伤,其中刘霁虹重伤。所幸的是,陈先生及其车上的一名乘客未受伤。
图为《认定书》截图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认定书》显示,姚某明醉酒(经鉴定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驾驶行驶系及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车速119km/h,超速98.3%),且未观察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霁虹等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死伤者家属:半年多未等来肇事者及家人任何道歉
据了解,今年43岁的姚某明是东莞市樟木头镇人,系深圳市弘兴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50万元。事发次日,姚某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据死伤者家属介绍,据姚某明交代,事发头一天晚上,姚某明跟朋友喝了半斤白酒和三四两洋酒;事发当日上午,姚某明又喝了一升啤酒;当日下午,姚某明又喝了4瓶啤酒。
此外,死伤者家属称,事故发生已过去半年多,他们没有等来姚某明及其家人的道歉和忏悔,双方也从未达成任何赔偿协议。
“据我们了解,姚某明除了认罪认罚外,没有任何的减轻量刑的情节。”死伤者家属认为,此次事故造成2死3伤、3辆机动车受损,姚某明已被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无能力赔偿数额肯定超过六十万元,如法院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至七年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