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控告公婆未经允许在客厅安监控 法院驳回诉求
2019年9月,丁某与丈夫小秦搬进了由公公秦某和婆婆吴某出资购买的房屋。不幸的是,今年1月,小秦在工作期间意外去世。之后,丁某与公婆及儿子共同居住在这所房子里。
今年2月,因财产问题,丁某的亲戚与秦某发生争执并报警。随后,秦某和吴某未经丁某同意,在客厅和餐厅安装了摄像头。丁某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感到非常不适。但公婆则表示,安装摄像头是为了缓解丧子之痛,并且能够随时看到孙子,因此不同意拆除。沟通无果后,丁某将公婆告上法庭,要求拆除摄像头,停止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客厅和餐厅不属于私密场所,安装摄像头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根据摄像头拍摄范围来看,它们并未拍摄到卫生间或丁某居住的卧室等私密区域,也没有记录她的私密活动。考虑到秦某和吴某老年丧子,女儿也不在身边照顾的情况,他们安装摄像头的理由也有合理性。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丁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要看侵权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丁某与秦某、吴某作为家人共同居住在同一房屋内,客厅和餐厅属于公共空间,安装摄像头并未侵犯隐私权。同时,丁某没有证据证明秦某和吴某将摄像头拍摄的视频进行转发或传播。此外,案涉房屋登记在秦某名下,双方曾因财产分配产生矛盾,在纠纷未解决前,秦某和吴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动机在于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也具有合理性,未超过必要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禁止实施以下行为: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及其他方式侵害隐私权的行为。